因工伤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予续签合同,劳动者可根据工伤情况及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可能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
当遇到因工伤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予续签合同的情况时,首先要明确工伤的不同情况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能因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因为这类伤残对劳动者劳动能力影响极大,需要长期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单方面不续签,这种做法不合法,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要求继续保留劳动关系或获得相应赔偿。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合同等。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