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并非单纯依据传票次数来决定抓人,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存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妨碍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若属必须到庭的被告,法院可以拘传;而对于妨碍诉讼或执行的行为,即便只有一次传票传唤后出现相关情形,也可能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传票是法院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关于拘传这种“抓人”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里的必须到庭的被告,通常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例如在一些赡养纠纷案件中,被告必须到庭说明情况,若经两次传票传唤仍无故不到,法院就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抓人”情况是司法拘留。当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等行为时,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并不取决于传票的次数,只要出现上述妨碍诉讼或执行的行为,法院就有权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等,法院也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等措施,同样不受传票次数的限制。法院“抓人”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而非单纯的传票传唤次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