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共资产可能涉及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罪名,定罪需结合主体身份、挪用资金性质、挪用用途、挪用时间、是否归还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与挪用公共资产相关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一般以五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三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该罪的主体一般是掌管特定款物的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手、管理的特定款物调拨、使用到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从事商业经营等,而非归个人使用。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对于挪用公共资产的定罪,司法机关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准确认定,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