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探视孩子,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解决。法院通常会采取多种措施,如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还可能会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探视权的行使。但法院不会直接强制将孩子带至指定地点供另一方探视。
当一方不让另一方探视孩子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法定权利。若出现一方阻挠探视的情况,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并保障自己的探视权。在获得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后,如果对方仍然拒不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强制执行探视权案件时,一般不会对孩子的人身进行直接强制。因为孩子并非执行标的,不能用强制手段将孩子强行带至某一地点让探视权人探视。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向其说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促使其主动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二是如果被执行人经教育后仍不配合,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罚款和拘留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一种制裁措施,目的是通过施加压力促使其改正错误行为。
法院还可能会引入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如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居委会等,协助做好双方的沟通和协调工作。通过这些组织和人员的介入,缓和双方的矛盾,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探视环境。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也会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和感受,尊重孩子的合理需求,确保探视权的行使不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在解决不让探视孩子的问题时,法院会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在保障探视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维护孩子的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