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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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与故意的区别

2025-11-01 02: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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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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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与故意是刑法学中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两种不同描述。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二者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存在明显差异。

在刑法领域,准确区分过失与故意对于定罪量刑至关重要。从认识因素来看,故意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有明确的认知。直接故意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里的“明知”程度较高,涵盖了必然和可能两种情况。例如,甲为了杀害乙,用枪指着乙的头部开枪,甲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导致乙死亡,这就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中,行为人虽然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对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态度,即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比如,丙为了报复工厂老板,在工厂仓库放火,他知道仓库里可能有值班人员,却对值班人员的生死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值班人员死亡,丙的行为就属于间接故意。

而过失在认识因素上与故意不同。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里的“应当预见”是基于行为人的知识、经验、职业等因素来判断的。例如,护士丁在给病人注射药物时,没有按照规定核对药品名称和剂量,导致病人因药物过敏死亡。丁作为专业医护人员,应当预见不核对药品可能带来的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司机戊在路况不好且车辆刹车有轻微故障的情况下,仍然超速行驶,他虽然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但轻信自己驾驶技术好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了事故发生,戊的行为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从意志因素方面,故意表现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间接故意虽不积极追求,但对结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态度。而过失则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是反对危害结果出现的,只是由于疏忽或者过于自信才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过失与故意,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过失与故意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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