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撤销所需证据材料需围绕可撤销事由收集,一般包括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的相关材料。
在法律层面,协议撤销通常基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不同情形所需证据材料有所不同。
重大误解情形:若要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协议,需要提供能证明误解存在且该误解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证据。比如,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存在错误认识,相关的产品说明书、交易沟通记录、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都可作为证据。这些证据能表明当事人是基于错误的认知而签订协议,且这种错误认知与协议签订有直接关联。
欺诈情形:以欺诈为由撤销协议,关键在于证明对方存在故意欺骗行为。例如,在商业合作中,一方虚构事实或隐瞒重要信息诱使另一方签订协议,这时可以收集对方虚假陈述的书面材料、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若涉及虚假宣传,相关的广告资料、宣传视频等也可作为有力证据。
胁迫情形:证明胁迫行为存在是撤销协议的核心。可以收集能体现胁迫行为的相关证据,如威胁的短信、录音、录像等。同时,现场的证人证言也很重要,能够证明当事人是在遭受胁迫的情况下不得已签订协议。
显失公平情形:要证明协议显失公平,需提供证据说明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比如,在合同中,一方承担过多义务而获得极少利益,可收集市场行情资料、同类交易的价格标准等,以证明协议内容违背公平原则。双方的经济状况、谈判地位等方面的证据也有助于支持显失公平的主张。
协议撤销所需的证据材料需紧密围绕可撤销事由,并且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从而更有利于实现协议撤销的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