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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什么罪名

2025-10-31 21: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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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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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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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一般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中明确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列为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一。

这里的“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当行为人达到醉酒状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因为醉酒会影响人的判断力、反应能力等,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不过,如果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可能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果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性,危害公共安全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处罚也更为严厉。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危害自身安全,也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应严格杜绝此类行为。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什么罪名(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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