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申请费根据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在司法实践中,保全措施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而申请保全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的费用。保全申请费的收取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来执行。
具体而言,如果保全的财产不涉及具体数额或者数额不超过1000元,这种情况下每件只需交纳30元的保全申请费。例如,申请人申请对一些无法明确价值的特殊物品进行保全,或者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极小,不超过1000元,就按照每件30元收费。
当保全财产的金额在1000元至10万元这个区间时,超过1000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交纳保全申请费。比如,保全财产的金额为5万元,其中1000元之外的49000元按照1%计算,即49000×1% = 490元,再加上基础的30元,总共需交纳保全申请费520元。
要是保全财产的金额超过了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假设保全财产金额为20万元,1000元至10万元部分需交纳的费用为(100000 - 1000)×1% = 990元,超过10万元的10万元部分按照0.5%计算,即100000×0.5% = 500元,再加上基础的30元,总共需交纳保全申请费1520元。
不过,为了避免过高的保全申请费用给当事人带来过大负担,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也就是说,无论保全财产的金额有多大,保全申请费最多只需交纳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