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为1至2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本质上和缺陷责任期相关联。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发承包双方通常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这个约定的期限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一般情况下,常见的约定返还期限在1至2年。对于一些相对简单、质量较易把控的小型工程,可能约定的保证金返还期限会短一些,比如1年;而对于大型复杂工程,可能会约定2年。
如果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进行约定,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未明确,缺陷责任期最长也不会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的起始时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