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索赔程序主要包括提出索赔意向、准备索赔资料、正式提出索赔报告、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协商解决索赔问题、如果协商不成进入仲裁或诉讼等步骤。
提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国际惯例应为28天,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规定为20天),承包商应向知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表明索赔的愿望和意向。这是索赔工作的第一步,它标志着索赔的开始,让对方知晓承包商认为自己有索赔的权利。
准备索赔资料。承包商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28天),收集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如施工原始记录、与监理工程师谈话或会议记录、来往信函、施工备忘录、工程进度表、工程照片、录像带、各种采购票据,以及所有合同文件等,并对这些证据资料进行分类归档,以支持自己的索赔要求。
之后正式提出索赔报告。在准备好充分的索赔资料后,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的依据、索赔的金额或工期延长的天数等内容。
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后,会对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索赔事件的真实性、索赔依据的充分性、索赔计算的合理性等。工程师会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发包人会对工程师提交的索赔处理证明进行审批。发包人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条款、工程实际情况等,决定是否批准索赔以及批准的金额或工期延长天数。
如果双方对索赔处理结果存在分歧,会进入协商解决索赔问题的阶段。双方会就索赔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协商,寻求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索赔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索赔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