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资料主要包括索赔信、索赔报告、索赔证据等。索赔信是索赔方向对方发出的要求索赔的函件;索赔报告是详细阐述索赔理由、金额、工期等内容的文件;索赔证据则是支持索赔成立的各类证明材料。
在工程索赔中,不同类型的资料有着不同的作用和内容。
索赔信:这是索赔程序的起始文件,通常较为简洁。一般会明确指出索赔的事件、依据的合同条款,并表明索赔的意向,比如提出要求延长工期或者补偿费用等。它相当于向对方正式通报索赔的发生,引起对方对索赔事项的重视。
索赔报告:这是索赔的核心文件,需要全面、系统地阐述索赔的各项内容。标题,要清晰概括索赔的主题,如“关于XX工程XX事件的索赔报告”。引言部分会说明索赔事件的大致情况和索赔的总体要求。正文部分则详细描述索赔事件的发生过程,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以及该事件对工程造成的影响,包括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情况。同时,会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论证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最后会明确提出索赔的具体金额和要求延长的工期天数等。
索赔证据:这是索赔能否成功的关键。常见的索赔证据有很多种。施工原始记录,如施工日志,它详细记录了每天的施工情况,包括天气状况、施工人员和设备的投入、工程进度等,对于证明工期延误等情况非常重要;工程照片和录像,能够直观地反映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比如工程质量问题、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等。各种往来函件,如与业主、监理单位之间的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中可能包含了对工程变更、工期调整等事项的沟通和确认。还有工程进度表,它可以对比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从而确定工期延误的情况。采购票据、工资发放记录等可以作为费用索赔的证据,证明因索赔事件导致的额外费用支出。
完整、准确、有效的索赔资料是工程索赔成功的重要保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就应该注重对各类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