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程序开庭流程主要包括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等阶段。
庭审准备阶段。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后,会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前,书记员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接着进入法庭调查阶段。这是庭审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通过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来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之后是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再是案件评议阶段。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休庭,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
宣告判决阶段。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会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判决。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