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找不到被告第二次去法院,需要携带的证件和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第一次诉讼相关材料、证据材料等。
身份证明。需要携带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是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证件,法院需要核实原告的身份信息,以确保诉讼主体的准确性。复印件则是用于法院留存档案。
婚姻关系证明也必不可少。通常是结婚证,如果结婚证丢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登记证明。这是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关键材料,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基础依据。
第一次诉讼相关材料很重要。要带上第一次起诉时的民事起诉状、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等。这些材料能够反映第一次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帮助法院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和之前的处理结果,对于判断此次诉讼是否符合条件以及案件的走向有重要意义。
证据材料需要精心准备。如果有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协议、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出轨的聊天记录等,都应整理好并携带。因为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充分的证据能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也不容忽视。可以提供被告离开住所地的证明、其近亲属的证言等,以证明经过合理查找仍无法找到被告,使法院能够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如公告送达等。
如果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还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财产清单等相关材料。子女出生证明用于确定子女的身份信息和年龄,财产清单则能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状况,便于法院在判决时进行合理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