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案件不能调解,也不适用撤诉规定,但可以起诉。
依据法律规定,婚姻无效案件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而对于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且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效力问题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来判定的,是一种事实认定,并非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让步等调解方式来改变的。
婚姻无效的情形是法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几种情况。一旦符合这些法定情形,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存在通过调解来使无效的婚姻变为有效的可能。
同时,婚姻无效案件也不适用撤诉规定。因为婚姻效力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任由当事人随意处分。如果允许当事人撤诉,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符合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继续存在,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不过,婚姻无效案件是可以起诉的。当发现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在审理过程中,虽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是一审终审,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