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在离婚案件中,由于难以简单判定胜诉败诉,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法律程序里,诉讼费的承担有明确的规则。对于起诉离婚的情况,首先要明确诉讼费的性质。它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预先缴纳的费用,涵盖了案件受理费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诉讼费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离婚案件主要是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处理,很难像普通民事案件那样清晰地界定谁胜诉谁败诉。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通常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诉讼费的负担。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自主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如果双方能够就诉讼费的分担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尊重他们的协商结果。
但现实中,双方可能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此时,就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诉讼费的承担。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在财产分割中的比例、导致离婚的过错程度等。例如,如果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法院可能会判决其多承担一部分诉讼费;若双方经济状况差异较大,法院也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让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多承担一些。
如果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案件受理费会减半交纳,且由原告负担。起诉离婚诉讼费的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决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三百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二十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