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复婚需要准备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以及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在准备复婚所需材料和证件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户口簿和身份证:户口簿是证明当事人户籍信息的重要文件,它记载了个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家庭关系等内容。身份证则是个人身份的法定证明,具有唯一性和权威性。婚姻登记机关通过查验户口簿和身份证,能够准确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年龄等是否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证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准后发放的证明婚姻关系解除的证件。离婚判决书则是在诉讼离婚中,由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同样证明了原婚姻关系的解除。要求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是为了确保复婚双方确实已经结束了上一段婚姻关系,避免出现重婚等违法情况。
照片:需要提供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照片的尺寸和规格有一定要求,近期照片能够真实反映当事人当前的容貌状态。这些照片将用于婚姻登记档案以及结婚证上,以记录复婚双方的婚姻关系。
在准备好上述材料和证件后,复婚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复婚申请,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相关表格,经审查符合复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双方即恢复合法的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