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是否构罪不能仅依据开设次数判断。一般情况下,一次开设赌场若达到一定规模、有组织性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就可能构罪,比如参赌人数、赌资数额等达标。但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开设赌场一次是否构罪不能一概而论。从法律规定来看,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1、构成犯罪的情形
若一次开设赌场的行为达到了相关的入罪标准,就会构成犯罪。例如,聚集了众多人员参与赌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又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等情况。即使是一次开设赌场,只要满足这些标准,就会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2、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如果一次开设赌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比如只是偶尔组织了几个朋友在自己家中进行小金额的娱乐性赌博,没有从中抽头渔利,也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这种情况下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

一次开设赌场被认定构罪有着明确的标准。
1、赌资数额标准
如前面所述,当一次开设赌场中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时,就可能构成犯罪。这里的赌资包括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现金、筹码以及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赌博的虚拟货币等。
2、抽头渔利标准
只要一次开设赌场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就符合构罪条件。抽头渔利是指组织者从赌博活动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3、参赌人数标准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也会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这里的参赌人数统计要准确,包括实际参与赌博的所有人员。
存在一次开设赌场不构罪的情况。
1、娱乐性目的
如果开设赌场的目的是为了亲朋好友之间的娱乐,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例如,在节假日期间,几个亲戚朋友聚在一起,在自己家中进行小额的扑克牌游戏,大家只是为了增添节日氛围,这种情况下通常不构成犯罪。
2、情节轻微
一次开设赌场的规模极小,涉及的赌资很少,参赌人数也很少,且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比如,只有三、四个人在一个小房间里进行几元钱的赌注游戏,没有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这种情况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综上所述,开设赌场一次是否构罪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相关问题还有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如何细化、开设网络赌场和线下赌场在认定上有何区别等。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法律疑问,可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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