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并不中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意味着抵押权的行使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会导致抵押权的中断。
从法律原理层面来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证据灭失等问题。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是基于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等法定事由而发生的。而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主债权。虽然抵押权依赖于主债权存在,但它有其自身的特性和行使规则。
举个例子来说,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乙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甲主张了还款,这使得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乙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仍然是按照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来确定的,并不会因为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重新计算或者中断。
如果允许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导致抵押权中断,可能会造成担保物权的不稳定状态。债权人可能会通过不断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来无限期地拖延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安全。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关系,以平衡各方的利益,保障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抵押权不会中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