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这是法律对监事会会议召开频率的基本要求,目的在于确保监事会能够定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除了定期会议外,法律也赋予了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权利。当公司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公司财务状况出现异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等,监事认为有必要及时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时,就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这体现了法律规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公司实际运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至关重要。监事会通过会议的形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等进行监督。在会议中,监事们可以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监事会的决议。这些决议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为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包括提前通知监事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等,确保监事能够充分了解会议内容,做好参会准备。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且在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以保障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