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指的是在特定情形下,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法律实践中,提存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当出现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债务人难以直接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此时就可以选择将标的物进行提存。
提存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从债务人角度看,一旦将标的物提存,就意味着其债务得到了有效清偿,不再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等风险。例如,甲欠乙一批货物,乙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甲将货物提存后,若货物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损坏,该损失不再由甲承担。
从债权人角度,提存为其利益提供了一定保障。提存机关会妥善保管提存物,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仍可领取提存物。不过,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该权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提存的标的物范围较为广泛,一般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货物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适宜提存的。对于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标的物,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在提存的程序方面,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提存的原因和标的物的情况等。提存机关在审查符合条件后,会接受提存物并进行妥善保管。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这一制度,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