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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公款逃跑定什么罪名

2025-10-31 12: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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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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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公款逃跑可能涉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具体需结合行为主体身份、公款性质等因素来确定。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所以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携带公款逃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携款逃跑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贪污罪。例如,某国有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自己掌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公款携带逃跑,这种行为就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暂时使用公款,而不是永久占有。但如果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后,因害怕被发现而携带公款逃跑,此时性质就可能从挪用公款罪转变为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民营企业的员工,携带公司公款逃跑,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例如,某民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利用自己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货款携带逃跑,就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携公款逃跑具体定什么罪名,要依据行为主体身份、公款性质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携公款逃跑定什么罪名(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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