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存在多方面区别,在服务对象上,诉讼代理人服务于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辩护人服务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地位上,诉讼代理人受被代理人意志约束,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在权利来源上,诉讼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授权,辩护人部分权利源于法律赋予;在职能上,诉讼代理人主要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辩护人侧重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从服务对象来看,诉讼代理人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等。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参与诉讼过程。而辩护人则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服务。比如在某盗窃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意见等。
在诉讼地位方面,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范围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其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受到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也就是说,诉讼代理人要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愿进行诉讼活动。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虽然其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但辩护人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辩护意见,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完全左右。
权利来源不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被代理人授予其何种权利,诉讼代理人就拥有相应的权利。而辩护人除了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获得权利外,还有一部分权利是法律直接赋予的。例如,辩护人有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权利,这是法律为保障辩护人有效履行职责而赋予的。
职能不同。诉讼代理人的主要职能是协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起到支持和辅助被代理人的作用。而辩护人则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针对指控进行反驳和辩解,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在服务对象、诉讼地位、权利来源和职能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