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收监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会判处实刑,但收监后判处实刑的可能性较大。
在司法实践中,收监是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关进看守所或者监狱等羁押场所的行为。法院决定收监通常有多种情形和原因,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收监就必然会判实刑。
一方面,存在收监后判处实刑的情况。当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存在可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再实施犯罪等社会危险性,或者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时,会决定将被告人收监。这种情况下,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被告人很可能会被判处实刑。例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被告人多次作案,盗窃数额较大,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有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法院收监后,综合全案情况,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予以收监执行。
另一方面,也有收监后未判处实刑的可能。比如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或者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法院改变了原来的判断。例如,被告人虽然之前因涉嫌犯罪被收监,但在庭审中发现其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并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最终法院可能判处被告人缓刑等非实刑。
在司法程序中,收监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目的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而最终的判决结果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所以,不能仅仅依据法院收监这一行为就确定会判处实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