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决定之日通常指的是法院宣告判决的日期,而非实际执行日期。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刑事处罚决定之日和执行之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事处罚决定之日,也就是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的日期。当法院经过审理,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有罪或无罪、何种刑罚等判决时,宣告判决的这个时间点就是刑事处罚决定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上会明确记载判决作出的日期。
而执行之日则要晚于刑事处罚决定之日。对于不同类型的刑罚,执行的时间和程序有所不同。例如,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会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执行,将犯罪分子送至拘役所等执行场所。对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在判决生效后,需要将罪犯送交监狱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判决生效一般是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若被告人、检察院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才正式生效,之后才进入执行阶段。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在判决宣告后,并不立即执行监禁刑罚,而是进入缓刑考验期。只有当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时,才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以,刑事处罚决定之日是法院宣告判决的时间,执行之日需根据判决类型、生效时间等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