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资格、委托事务范围、与第三人关系、报酬规定、费用承担等方面。
一、主体资格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一般需要具备特定的主体资格,通常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或批准,具有经营行纪业务的资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则没有这种严格的主体资格限制,一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
二、委托事务范围委托合同的委托事务范围较为广泛,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委托人都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受托从事的事务主要是贸易活动,如代购、代销等,具有特定的商业性质。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主要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本身并不参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三、与第三人的关系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只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四、报酬规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具体由当事人约定。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需要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合同也是有偿合同,但只有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委托人才需要支付报酬;如果未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费用承担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一般由委托人承担。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行纪人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