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不搬走,违约金的处理需依据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违约方应按此支付;若未约定,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因逾期占用房屋造成的实际损失。
在处理租赁合同到期不搬走的违约金问题时,合同约定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当租赁合同中清晰地写明了一方到期不搬走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或者给出了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那么违约方就应当按照合同所确定的内容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例如,合同约定逾期不搬走,每天需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那么从合同到期日开始,到实际搬走之日止,违约方需按此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对到期不搬走的违约金进行约定,出租方也并非无法获得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逾期占用房屋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通常可以参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标准来确定。也就是说,违约方占用房屋期间,出租方无法将房屋正常出租获取收益,那么这部分损失违约方需要进行赔偿。
若出现违约方拒绝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的情况,出租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先与违约方进行协商沟通,明确告知其违约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争取和平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果,出租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房屋逾期占用的证据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出租方要注意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同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