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和承租人解除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解除条件、解除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
一、解除条件。对于出租人而言,法定解除条件通常包括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等情况。而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条件有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等。例如,租客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房东有权解除合同;若房屋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租客正常居住,租客则可解除合同。
二、解除程序。出租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很多情况下需要先进行催告。如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应先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承租人仍不支付,出租人才可解除合同。而承租人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可直接解除合同,如租赁物危及安全或健康时,无需先催告出租人。
三、法律后果。在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上,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出租人损失的责任,如赔偿因提前解约给出租人造成的租金损失、寻找新租客的费用等。若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则要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如承租人寻找新住所的费用、搬迁费用等。而且,在租赁物的返还和费用结算方面也存在差异。承租人解除合同后,需返还租赁物,若租赁物有损坏还需承担修复责任;出租人解除合同后,要退还承租人已支付但尚未使用期间的租金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