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合同和定金合同存在明显区别,认购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正式合同的预约合同,定金合同是为保障合同履行交付定金的从合同。二者也有联系,认购合同中常包含定金条款,定金合同可作为认购合同履行的担保。
首先来看二者的区别。从合同性质上,认购合同属于预约合同。它是双方为了在未来某个时间签订正式的本约合同而达成的初步协议,其目的在于约束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就特定事项继续磋商并签订正式合同。例如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与开发商先签订认购合同,约定后续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相关事宜。而定金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其目的是通过交付定金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
在内容方面,认购合同的内容相对宽泛,一般会涵盖买卖标的物的基本情况、价格、大致的付款方式、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等基本条款,但并不像正式合同那样详细和完备。定金合同的内容则主要围绕定金的数额、交付方式、定金罚则等方面进行约定。
从法律效力来讲,违反认购合同,违约方要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通常是赔偿对方因信赖利益而遭受的损失。而定金合同中,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再看二者的联系。在实际交易中,认购合同常常会包含定金条款,即一方为了保证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而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此时定金合同就成为了保障认购合同得以履行的一种手段。定金的交付和收受表明双方有诚意继续进行交易并签订正式合同。如果一方违反认购合同的约定,定金罚则就会发挥作用,以保障守约方的利益。例如购房者签订认购合同并交付定金后,若因自身原因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若开发商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