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服刑期间,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且不属于自伤自残,同时适用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且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制度。保外就医的核心条件是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对可以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进行了明确列举,包括严重传染病,如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急性重型病毒性肝炎等;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如心脏功能不全、冠心病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如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等;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如肝硬化失代偿期等;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如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如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等并发症等;严重血液系统疾病,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如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等;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等;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等;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符合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严重职业病等。
要排除自伤自残的情况。如果罪犯是通过自伤自残的方式故意造成身体损伤以达到保外就医的目的,是不允许保外就医的。因为保外就医制度是为了保障确实因严重疾病需要在外治疗的罪犯的权益,而不是被恶意利用的手段。
适用保外就医不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来判断其保外就医后是否会继续危害社会。如果罪犯所犯罪行性质恶劣、有再犯罪的可能性或者可能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等造成威胁,即使患有严重疾病,也不能保外就医。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服刑罪犯才有可能获得保外就医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