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予立案通常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刑事立案属于刑事司法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但在特定情况下,若公安机关以刑事立案为名,实质进行行政违法活动,可考虑行政诉讼。同时,对于刑事不予立案有其他救济途径。
一般情况下,刑事不予立案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刑事立案活动属于刑事司法行为,并非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刑事立案是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司法活动的开端,其性质和程序与行政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明确的,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而刑事立案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的活动,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
2、特殊情况
不过,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公安机关以刑事立案为名,实际上进行的是行政违法活动,比如插手经济纠纷等,此时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种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刑事司法的范畴,而具有行政违法的特征。

如果要以刑事不予立案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1、证明行为性质转变
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公安机关的刑事不予立案行为已经实质转变为行政行为。例如,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没有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进行调查取证,而是以刑事立案为借口,对当事人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者处罚,且这种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如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等。
2、存在权益侵害
当事人需要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这种侵害可以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的损害。比如,因为公安机关不合理的“刑事立案”行为,导致当事人的企业无法正常经营,造成了经济损失。
3、证据充分
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相关的文件、记录、证人证言等。只有证据确凿,才能在行政诉讼中获得有利的判决。
当遇到刑事不予立案的情况,除了特殊情况下考虑行政诉讼外,还有其他救济途径。
1、申请复议复核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2、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具有法律监督职责。控告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存在错误,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提起自诉
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如果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刑事不予立案一般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特殊情况下存在可能性。当遇到刑事不予立案的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遇到诸如复议复核结果不满意怎么办、检察院不支持立案监督申请如何处理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法律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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