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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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后出租租金归谁管

2025-10-25 02: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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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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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后出租租金通常归抵押人所有,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房屋的租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不转移占有,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在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仍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以,在一般情形下,房屋抵押后出租所获得的租金,归抵押人所有。这是因为虽然房屋已经设定了抵押,但抵押人并未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而出租房屋获取租金属于行使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

存在特殊情况。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房屋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这里的租金就属于法定孳息。不过,抵押权人收取租金的前提是抵押权人已经通知了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即承租人)。如果抵押权人未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向抵押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仍然有效,抵押权人不能要求承租人再次支付。

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之后甲将房屋出租给丙并收取租金。若甲到期未能偿还债务,乙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法院依法扣押该房屋。从扣押之日起,若乙通知了丙,那么丙此后应将租金支付给乙;若乙未通知丙,丙继续向甲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房屋抵押后出租租金归谁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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