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合同、特定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合同权利的设定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的合同性质不能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其中,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类。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合同:这类合同往往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基础之上。例如,委托合同,受托人是基于委托人对其个人能力、品德等方面的信任而被委托处理事务的。如果随意将委托合同转让给第三人,委托人可能并不信任该第三人,从而无法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再如,雇佣合同,雇主通常是因为对雇员特定的技能、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认可才雇佣该雇员,若雇员将合同转让给他人,雇主可能无法接受。
以特定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有些合同的履行依赖于特定债权人的行为。比如,演出合同,观众往往是冲着特定演员的表演去观看演出的,该演员的表演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该演员将演出合同转让给其他演员,观众的期待就会落空,合同的履行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合同权利的设定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的合同:某些合同的权利是专门为特定当事人设定的,不适合转让。例如,特定情况下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特定情况(如健康状况、职业等)来确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如果被保险人将合同转让给他人,可能会导致保险人面临与原合同不同的风险状况,破坏了合同订立时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