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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人与担保人有何区别和联系

2025-10-23 01: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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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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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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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人和担保人在债务关系中承担责任的性质、承担责任的方式、享有的权利等方面存在区别,而二者的联系在于都是债务关系中的相关主体,目的都与保障债权实现有关。

首先来看二者的区别。在承担责任的性质方面,共同债务人是债务的直接承担者,其本身就是债务的主体之一,对债务负有不可推卸的清偿责任。例如,甲乙共同向丙借款,甲乙就是共同债务人,他们都有义务按照约定偿还全部借款。而担保人并非债务的直接主体,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加入到债务关系中的,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可能承担担保责任。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共同债务人之间通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共同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已承担全部债务的共同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共同债务人追偿。比如上述例子中,丙可以要求甲偿还全部借款,甲偿还后可以向乙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则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只有在债权人通过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享有的权利来看,共同债务人在偿还债务后,对于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有向其他共同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过,担保人在一般保证中还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共同债务人没有此权利。

再说说二者的联系。共同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是债务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存在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无论是共同债务人直接履行债务,还是担保人在必要时承担担保责任,最终的目的都是让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并且,当共同债务人或担保人履行了相应的责任后,都享有一定的追偿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共同债务人与担保人有何区别和联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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