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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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和抗辩的区别

2025-10-20 1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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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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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和抗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抗辩是指在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的主张提出的反驳或防御的主张;而抗辩权是一种权利,是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从概念本质上看,抗辩是一种诉讼行为或法律行为中的防御手段。它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针对对方提出的事实、主张或请求,提出与之相反的事实、理由或观点,以否定或削弱对方的主张。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被告则称原告未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所以自己有权不交付货物,这就是一种抗辩。

而抗辩权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赋予权利人在特定情况下对抗他人请求权的能力。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没有请求权就无所谓抗辩权。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从行使方式上,抗辩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提出事实方面的反驳,也可以是法律适用方面的不同观点。它可以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提出,甚至在诉讼外的协商、谈判等过程中也可以使用。而抗辩权的行使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且一般需要明确地向对方作出行使抗辩权的意思表示。

从法律效果上,抗辩如果成立,可能导致对方的主张被全部或部分否定,从而影响案件的结果。而抗辩权的行使,只是使请求权的效力在一定期间内受到阻碍,并不消灭请求权本身。当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消失后,请求权仍然可以继续行使。例如,在不安抗辩权中,先履行一方暂停履行后,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综上所述,抗辩和抗辩权虽然都与对抗他人的主张有关,但它们在概念、行使方式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抗辩权和抗辩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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