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定义上看,其核心在于国家资本在企业资本中占据主导地位且拥有实际控制权。
国有控股企业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两种类型。绝对控股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企业有着绝对的掌控权,企业的重大决策、经营方向等都受到国家的直接影响。例如一些大型的国有能源企业,国家资本的占比往往超过50%,国家能够直接决定企业的战略布局、投资方向等关键事务。
相对控股则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在相对控股的情况下,虽然国家资本占比不是绝对多数,但凭借其相对优势和相关协议,依然能够对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起到关键的引导作用。比如一些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企业,引入了多种社会资本,但国家资本仍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国家可以通过派出董事等方式参与企业决策,保障企业的发展符合国家整体利益和战略规划。
国有控股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们通常分布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如能源、交通、通信等。这些企业不仅承担着经济责任,还肩负着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国有控股企业也在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运营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