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包括缓刑。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并非具体的刑种。
首先来明确一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范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些刑罚都具有明确的严厉程度和执行方式。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死刑则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而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它是一种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遵守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从本质上来说,缓刑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它只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执行有期徒刑等刑罚,只是在考验期内接受考察。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意味着在五年的缓刑考验期内,他不需要在监狱服刑,但要遵守相关规定,如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等。如果在这五年内没有违反规定,那么三年的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
所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不包括缓刑。因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强调的是实际的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而缓刑更侧重于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