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三十七天后若要逮捕,公安机关需在拘留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若决定逮捕,公安机关会依据决定执行逮捕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是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也就是说,对于这类特殊情况,公安机关的最长拘留期限可达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综合起来,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就是三十七天。当刑拘三十七天即将届满时,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就会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材料和证据等。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这些材料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经过审查,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就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就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旦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会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时,公安机关会出示逮捕证,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等场所。如果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