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酒驾拘留这一处罚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开始明确。
在2011年之前,对于酒驾的相关规定和处罚力度与之后有所不同。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使得酒驾相关处罚规定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此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清晰地将二次酒驾拘留作为一项法定的处罚措施确定下来。
之后,在2017年、2021年该法又经历了修订,但关于二次酒驾拘留的这一规定并未改变。该规定是出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需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本身就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而二次酒驾更是体现出当事人对法律的漠视和对公共安全的不负责。通过设定拘留等处罚措施,能够对酒驾者起到威慑作用,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观念,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