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这里所说的“无法通知”的情形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的;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联系到的等。而“有碍侦查”的情形一般是指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况。
对于通知家属的方式,实践中通常是将拘留通知书以挂号信等方式邮寄给家属,也可能通过电话等方式先告知家属基本情况。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在具体操作流程和时间上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上都要遵循法律规定的二十四小时的基本要求。
家属在接到拘留通知书后,能够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地点、涉嫌的罪名等信息,这对于后续为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了解案件进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法律规定通知家属的时间限制,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以及其家属知情权的重要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