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类型。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犯罪类型的划分依据主要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公用电信设施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人们的日常通信、紧急救援、金融交易等。一旦公用电信设施遭到破坏,可能会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通信中断,影响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
例如,在一些自然灾害发生时,公用电信设施对于救援工作的开展起着关键作用,如果此时电信设施被破坏,会严重阻碍救援行动的进行,危及众多人的生命安全。同时,公用电信设施的破坏还可能对国家的经济秩序、社会稳定等造成负面影响,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也体现了该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为刑法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通常会给予较为严厉的处罚,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稳定。所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