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申请书一般提交三份较为合适,但具体份数可能因各地检察院的要求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抗诉申请书通常需要提交三份。其中一份会由检察院留存,作为案件的重要资料进行归档和审查。另一份则可能会被用于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供相关的检察官进行讨论和研究。还有一份可能会在必要的时候,用于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或者作为备份。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不同地区的检察院可能会根据自身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申请书的份数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地区可能要求提交更多的份数,例如四份甚至五份,这可能是考虑到需要将申请书分发给不同的科室或者人员进行审查,以确保审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而有些地区可能由于案件量相对较少或者工作流程较为简便,只要求提交两份。
因此,为了确保申请书能够顺利提交和处理,在准备抗诉申请书之前,最好先向当地的检察院进行咨询,了解他们对于申请书份数以及格式、内容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检察院的立案庭或者相关业务部门,也可以直接前往检察院的办公地点进行询问。
在提交抗诉申请书时,除了要注意份数的问题,还应当确保申请书的内容准确、完整,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书应当详细阐述抗诉的理由和依据,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事实支持,以便检察院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做出公正的审查和决定。同时,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申请书,避免因逾期或者提交方式不当而影响案件的处理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