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害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将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从颅脑、脊髓、面部、听器、视觉器官、颈部、胸部、腹部、盆部、脊柱四肢、手、体表及其他等多个方面对重伤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重伤害认定的权威依据,它规范了重伤的具体情形和认定准则。
重伤一级:是最为严重的伤害等级,意味着机体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或功能严重障碍。比如在颅脑、脊髓方面,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等属于重伤一级;面部、耳廓损伤中,容貌毁损(重度)属于重伤一级;听器听力方面,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也属于重伤一级。
重伤二级:相较于重伤一级,严重程度稍轻,但依然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在颅脑、脊髓方面,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²以上、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等属于重伤二级;面部、耳廓损伤中,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属于重伤二级;听器听力方面,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属于重伤二级。
在实际认定过程中,鉴定工作需遵循相关的鉴定原则和方法。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且要全面、细致地检验伤者,依据病历资料、影像学检查等进行综合判断。重伤害的认定对于司法实践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民事赔偿等诸多方面。不同的伤害情形对应着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准确的重伤害认定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1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