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水罪中的决水是指故意破坏堤坝、水闸、防水设备等水利设施,制造水患,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的行为。
决水行为在决水罪中是核心要素。从行为方式来看,它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一种是作为的方式,比如犯罪人亲自去破坏堤坝,通过挖掘、爆破等手段,让原本被堤坝阻拦的水流失去控制;或者故意打开水闸,使蓄积的水大量涌出。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方式,例如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像水利设施的管理人员,在明知堤坝出现险情、水闸需要关闭等情况时,有能力采取措施防止水患发生却故意不履行职责,导致水流泛滥。
决水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和破坏性。一旦发生决水,水的强大冲击力和覆盖范围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比如,洪水泛滥可能会冲毁房屋、农田,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范围可能涉及整个村庄、城镇甚至更大的区域。
在法律认定上,决水必须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构成决水罪。如果只是造成少量的水泄漏,没有对公共安全产生实质性威胁,一般不构成决水罪。例如,只是水管破裂导致少量水流出,对周围环境和人员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就不能认定为决水罪中的决水行为。
决水行为的危害后果可能是即时发生的,也可能具有一定的延迟性。有些决水行为可能立即引发洪水等灾害,而有些可能在一段时间后才逐渐显现出危害,比如长期的堤坝侵蚀导致最终决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