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故意撞机动车,机动车一方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当行人故意以撞机动车这种方式制造事故时,其主观上存在故意的过错,并且这种故意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机动车一方在此情况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处理中,要认定行人是故意撞机动车并非易事,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撑。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这类事故时,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比如查看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监控能够清晰记录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包括行人的行动轨迹、姿态等细节,如果显示行人是主动冲向机动车、在有明显避让机会的情况下不避让等行为,就可能作为认定故意的重要依据。
还会结合证人证言来综合判断。现场的目击证人能够描述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行人是否有异常的表现等。同时,也会对行人的过往行为、精神状态等进行一定的调查了解。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人存在精神方面的问题,并且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发病状态,可能情况会有所不同,需要进一步确定其监护人是否存在监护不力等情况。
对于机动车一方来说,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同时,机动车一般都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即便最终认定机动车一方无责,保险公司也会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进行一定的赔偿,以保障行人的基本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