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驾驶营运车辆是一种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营运车辆通常涉及公共安全和众多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相较于普通机动车,其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往往更为严重。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旨在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威慑和约束驾驶员,促使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饮酒驾驶营运车辆的行为。
如果是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处罚则更为严厉。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些规定形成了一套完整且严格的法律体系,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的生命健康。驾驶员应当充分认识到饮酒驾驶营运车辆的危害和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