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车辆肇事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责任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常由侵权人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此态度不同,部分法院支持赔偿,部分法院则不支持。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因碰撞等原因会出现物理损坏,修复后其市场价值往往会降低,这就是车辆贬值损失。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从不同角度来分析。
从法律理论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车辆贬值属于财产损失的一种,如果能够证明贬值是由本次事故直接导致的,那么侵权人(肇事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一辆刚购买不久的新车,在发生严重碰撞后,即使修复完好,其在二手车市场的价格也会大幅下降,这种贬值损失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态度并不一致。有些法院认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没有明确的规定,且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缺乏统一、客观的标准,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所以一般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请求。例如,对于一些使用年限较长、已经有一定磨损的车辆,其本身价值波动受多种因素影响,难以准确界定贬值是由本次事故造成的,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贬值赔偿。
但也有部分法院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通常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如车辆是刚购买的新车、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且修复后对车辆安全性和使用性能有较大影响等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定侵权人承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是用于营运的,因事故导致的营运价值降低等贬值损失,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如果涉及车辆保险,还需要看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有些保险条款可能会明确将车辆贬值损失列为免责范围,此时即使侵权人有责任,保险公司也不会对贬值损失进行赔偿。所以,在遇到车辆肇事导致车辆贬值的情况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保险合同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