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通常是实施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当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主体。若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主体。经过复议的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主体,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指在税务行政赔偿中,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
1、实施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
当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该税务机关就是赔偿义务主体。例如,某税务所工作人员在税务检查时,违法扣押纳税人的货物,给纳税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该税务所所属的税务机关就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税务机关是行政主体,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代表着税务机关,所以由税务机关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
如果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税务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主体。比如,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开展税务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违法对某企业进行处罚并造成损失,那么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就成为共同赔偿义务主体,需要对该企业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经过复议的案件中的赔偿义务主体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主体,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例如,纳税人对某税务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市税务局在复议过程中加重了处罚,最终经确认该处罚行为违法,那么最初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分局对原处罚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市税务局则对加重部分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税务行政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职权主义原则
即谁行使职权,谁承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该税务机关承担。这是因为职权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依据,也是其承担责任的基础。例如,税务稽查局在进行税务稽查时,依据其法定职权对企业进行检查,如果在检查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企业损失,那么税务稽查局所属的税务机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存在过错,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比如,税务人员故意刁难纳税人,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因疏忽大意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税务检查,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便民原则
在确定赔偿义务主体时,要考虑方便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让受害人能够以最便捷的方式找到赔偿义务主体,及时获得赔偿。例如,对于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实施的侵权行为,直接确定该基层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主体,方便受害人就地提出赔偿请求。
税务行政赔偿义务主体的赔偿范围是明确其赔偿责任的重要内容。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以及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都属于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例如,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法对纳税人进行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那么税务机关就需要对该纳税人进行人身权方面的赔偿。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以及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都属于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比如,税务机关违法对企业的货物进行扣押,导致企业货物损坏或者错过销售时机造成损失,税务机关就需要对企业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3、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税务人员在下班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并造成他人损害,这属于个人行为,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税务行政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赔偿范围等内容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税务行政赔偿程序如何进行、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税务行政赔偿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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