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现为《民法典》)对公平责任作出规定,即在特定情形下,双方对损害结果都无过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规定平衡了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它适用于多种情形,有严格适用条件,也存在适用上的争议。
《民法总则》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取代,民法典对公平责任作出了规定。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1、法律条文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规定是公平责任的核心法条,明确了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依据实际情况让双方分担损失。
2、适用情形举例
比如在见义勇为的情形中,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还有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等。
3、适用条件
公平责任的适用需满足一定条件,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若不由双方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民法总则(民法典)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在多种情形下都可能会适用。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而被监护人又无财产可供赔偿,从公平角度出发,可能会让相关方分担损失。
2、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里在自然原因引起危险时的补偿规定就体现了公平责任的适用。
3、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
如前面所述,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也是公平责任在具体情形中的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总则(民法典)公平责任存在一些问题。
1、适用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于公平责任的适用理解和把握不同,导致在相似案件中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比如在判断双方是否都无过错、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等方面,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
2、可能引发道德风险
由于公平责任是在双方无过错情况下让一方分担损失,可能会使部分人产生依赖心理,甚至故意制造一些看似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来获取补偿。
3、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界限模糊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难以准确区分该适用公平责任、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比如在一些复杂的侵权案件中,对于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可能存在争议,进而影响责任的适用。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的公平责任规定为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依据,但在适用范围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的地方。比如公平责任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如何适用等问题,若你在法律问题上有疑惑,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律师会为你咨询解答法律问题。
律法果所有内容仅供参考,有问题建议咨询在线律师!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
© XunRuiCMS 2025 律法果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34512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