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现为民法典相关内容)规定了广泛的民事权利,涵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人身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保障个人的人身安全与尊严;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确保人们对财产的合法掌控与利用。此外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其他权利。
《民法总则》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其中规定的民事权利丰富多样。
1、人身权利
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生命安全的权利,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身体权强调自然人对其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的权利,禁止非法搜查、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保障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层面。姓名权使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肖像权赋予自然人对自己肖像的制作、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名誉权则保护自然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不受侵害。荣誉权保障自然人因对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而获得的荣誉称号等不受非法剥夺。
2、财产权利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保护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也受到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对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日益重要。
民法总则中的人身民事权利具有独特的特点。
1、固有性
人身权利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例如生命权和身体权,从自然人出生时就自然享有,无需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事实来取得。这种固有性体现了对人的基本生存和尊严的尊重与保护。
2、非财产性
人身权利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它主要体现的是人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虽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能会产生财产赔偿,但这只是对损害的一种救济方式,并非人身权利本身具有财产价值。比如名誉权受损,主要是对受害人精神上的伤害,赔偿损失只是一种补偿手段。
3、不可转让性
人身权利一般不能转让给他人。因为人身权利是与特定的主体紧密相连的,转让人身权利可能会损害主体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益。例如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人虽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不能完全转让给他人。
4、法定性
人身权利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创设。法律通过明确的条文来界定各种人身权利的范围和保护方式,以确保权利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民法总则中对财产民事权利有多种保护方式。
1、确认产权
当财产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确认产权。通过法律程序明确财产的所有权人,从而保障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房屋产权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2、返还原物
当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所有权人有权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存在且能够返还,占有人应当返还。但如果原物已经灭失或者无法返还,占有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3、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当他人的行为妨碍了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可能损害财产的危险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比如邻居在通道上堆放杂物,影响了他人对通道的正常通行,所有权人可以请求邻居排除妨碍。如果房屋存在倾斜等危险可能危及他人财产安全,所有权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4、恢复原状
当财产受到损坏时,如果能够恢复原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加害人将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例如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车主可以要求侵权人将车辆修复到事故前的状态。
5、赔偿损失
当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完全弥补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可得利益的损失。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民法典)中的民事权利广泛且复杂,涵盖人身、财产等多个方面。不同类型的民事权利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保护方式。那么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但难以确定权利类型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民事权利的行使有哪些限制和边界?如果您有这些或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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