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需准备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完成登记。
一、所需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申请居住权登记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处领取并填写,要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3. 居住权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等内容。
4.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房屋的产权归属情况。如果是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还需要提供遗嘱等相关材料;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需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二、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准备好的材料,前往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居住权登记申请。可以提前通过电话或者网络了解办理登记的具体窗口和时间,避免耽误。
2. 受理:登记机构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查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 审核:登记机构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可能会进行实地查看等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例如,核实房屋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内容相符。
4. 登簿: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将居住权的相关信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居住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设立。
5. 发证:登记机构向居住权人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居住权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整个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的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机构的要求进行,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以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